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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民调解小知识您要知晓

2022-03-03 17:21


      为了让广大朋友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知识点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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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什么是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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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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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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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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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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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及时调解村(社区)级各类民间纠纷;做好纠纷预警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片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协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联合有关单位、部门的调解组织调解生产、生活中发生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和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每月组织片内调解员召开调解例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讨疑难复杂纠纷案例等。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情,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并进行调处。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制定年度调解工作计划和安排,同时做好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宣传工作,要同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做好沟通联系工作,做好疑难纠纷化解工作。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负责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


      区人民调解中心的职能:指导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各镇街、各部门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逐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调解能力;做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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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民调解具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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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免费、及时和高效的特点。人民调解不收费,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2、具有情法交融性。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给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可以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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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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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方面比如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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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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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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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是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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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调对接制度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委派、委托和专职调解工作。登记立案前,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委派相关调解组织、相关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登记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相关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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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登政法公众号

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为了让广大朋友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知识点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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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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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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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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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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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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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及时调解村(社区)级各类民间纠纷;做好纠纷预警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片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协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联合有关单位、部门的调解组织调解生产、生活中发生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和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每月组织片内调解员召开调解例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讨疑难复杂纠纷案例等。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情,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并进行调处。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制定年度调解工作计划和安排,同时做好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宣传工作,要同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做好沟通联系工作,做好疑难纠纷化解工作。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负责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


      区人民调解中心的职能:指导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各镇街、各部门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逐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调解能力;做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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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具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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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免费、及时和高效的特点。人民调解不收费,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2、具有情法交融性。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给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可以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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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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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方面比如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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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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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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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什么是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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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调对接制度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委派、委托和专职调解工作。登记立案前,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委派相关调解组织、相关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登记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相关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官依法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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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文登政法公众号

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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