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的政策。一是调整帮扶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工作机制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二是调整待遇享受对象。将享待对象由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调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及孤儿。脱贫攻坚期,健康扶贫政策享受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帮扶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城市特困人口、城市低保对象及孤儿与上述农村对象享受同等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倾斜性医保待遇政策。三是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确定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四是调整基本医保政策。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取消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性政策。五是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孤儿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六是调整医疗救助机制。政策范围内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5个百分点。
二、新增的政策。一是建立倾斜救助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二是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和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00%的普通参保居民作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标准,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经两部门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防范化解稳定脱贫人口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对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前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三、延续的政策。一是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保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二是延续应保尽保工作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三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四是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县域内定点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的要求执行,超出规定比例的,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五是继续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六是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七是保障县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并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来源:宜昌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