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仪活动,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长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S324白水线、S459火松线、S242王渔线、S255兴五线、G318沪聂线、G241呼北线、G50沪渝高速)沿线、清江河道沿线、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内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景区、居民居住区、经济开发区(简称“三沿五区”)内建造坟墓。
二、严禁建造活人墓、豪华墓。遗体墓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墓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
三、严禁在县主城区除殡仪馆以外的场所搭设灵堂、灵棚等殡葬服务设施停放遗体和从事治丧活动。除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经营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五、严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墓碑生产、加工和销售。
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布料、纸张、锡箔纸等材料制成的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禁止在金子山陵园、铁屋岭公益性公墓、刘家冲集中安葬点燃放鞭炮。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规,协助做好殡葬秩序整治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7-5322892。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